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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任教職員工,係經校長核准聘請及派用之正式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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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自實際到職之日起,連續服務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而不合退休規定者,得申請資遣。
1. 任職本校年滿五年,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2. 患重病非短期間(一年內)所能治癒。 3 .服務年滿十五年以上,身體衰弱不勝工作繁劇者。 4. 因公受重傷者,得隨時申請資遣,不受第一項服務年資之限制。
- 第三條
前條所稱心神喪失、身體殘廢,其認定標準依公立醫院證明為準。
- 第四條
資遣人員服務年資以服務本校之年資為限。
- 第五條
資遣給與規定如左: 資遣給與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月支薪俸額為主,一次給付 任職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未滿一年者以實際服務時間折算之。
- 第六條
資遣人員接到通知後,應檢附有關證件,送人事室核算年資暨給與,呈請校長核准,報請董事會審查通過後,于次月一次發給資遺費。
-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資遣給與經費,由本校會計室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報請董事會之日起生效,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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