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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 敘薪辦法 差假規定 資遣給與法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辦法

  •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任教職員工,係經校長核准聘請及派用之正式人員。
  •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自實際到職之日起,連續服務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而不合退休規定者,得申請資遣。
    1. 任職本校年滿五年,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2. 患重病非短期間(一年內)所能治癒。
    3 .服務年滿十五年以上,身體衰弱不勝工作繁劇者。
    4. 因公受重傷者,得隨時申請資遣,不受第一項服務年資之限制。
  • 第三條 
    前條所稱心神喪失、身體殘廢,其認定標準依公立醫院證明為準。
  • 第四條 
    資遣人員服務年資以服務本校之年資為限。
  • 第五條 
    資遣給與規定如左:
    資遣給與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月支薪俸額為主,一次給付
    任職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未滿一年者以實際服務時間折算之。
  • 第六條 
    資遣人員接到通知後,應檢附有關證件,送人事室核算年資暨給與,呈請校長核准,報請董事會審查通過後,于次月一次發給資遺費。
  •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資遣給與經費,由本校會計室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報請董事會之日起生效,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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