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招生資訊 活動搶先報 就學貸款入口 大同高商行事曆 教學務查詢系統
學校總覽
各類科簡介
處室單位
校長室
教務處
總務處
學務處
人事室
會計室
輔導室
教師郵件
活動紀實區
學生專區
教師研習
春暉專區
網路資源
大同高商環保網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教育部中辦室第三科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網
生命教育學習網
技職資訊傳播網
教師在職進修網
勞委會中部辦室
大學招生聯合會
技專院校招生資訊網
國際生活環境整合網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環保署綠色生活資訊網
 
教師評審委員會 敘薪辦法 差假規定 資遣給與法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辦法

假別 天數 說明及注意事項
事假 五日 任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薪;累計八小時以一日計。
家庭 七日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照顧假病假 二十八日 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延長病假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延長病假得重行計算;累計八小時以一日計。
註: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生理假 視實際需要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婚假 十四日 得提前一週申請;應於一個月內請畢。
分娩假 四十二日 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
產前假 八日 於分娩前申請,得分次申請,每次最少半日,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陪產假 二日 配偶生產者,應於生產前後七日內請畢,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流產假 視懷孕月數 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假二十一日;應一次請畢。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十四日;應一次請畢。
註: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喪假 視親別而定 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註:應檢具死亡證明書、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百日內請畢。
捐贈器官或骨髓假 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公假   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
休假 視年資而定 服務滿一學年(年)者,自第二學年(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未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年)起,按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日
服務滿三學年(年)者,自第四學年(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服務滿六學年(年)者,自第七學年(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服務滿九學年(年)者,自第十學年(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服務滿十四學年(年)者,自第十五學年(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註:任職年資得前後合併計算,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每次最少半日,未休畢日數得保留至第三年,惟不得支領補助費。

註:婚、喪、娩假遇暑、寒假期間不得比照國定期日扣除。另已無路程假規定。

↑Top


嘉義市彌陀路255號    教務處 (05)2270667、 訓導處(05)2223894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 建議使用IE 6.0 以上瀏覽  E-mail:tatung@ttvs.cy.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