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別 |
天數 |
說明及注意事項 |
|
事假 |
五日 |
任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薪;累計八小時以一日計。 |
|
家庭 |
七日 |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
|
照顧假病假 |
二十八日 |
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延長病假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延長病假得重行計算;累計八小時以一日計。
註: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
|
生理假 |
視實際需要 |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
婚假 |
十四日 |
得提前一週申請;應於一個月內請畢。 |
|
分娩假 |
四十二日 |
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 |
|
產前假 |
八日 |
於分娩前申請,得分次申請,每次最少半日,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
|
陪產假 |
二日 |
配偶生產者,應於生產前後七日內請畢,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
|
流產假 |
視懷孕月數 |
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假二十一日;應一次請畢。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十四日;應一次請畢。
註: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
|
喪假 |
視親別而定 |
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註:應檢具死亡證明書、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百日內請畢。 |
|
捐贈器官或骨髓假 |
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
|
公假 |
|
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 |
|
休假 |
視年資而定 |
服務滿一學年(年)者,自第二學年(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未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年)起,按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日
服務滿三學年(年)者,自第四學年(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服務滿六學年(年)者,自第七學年(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服務滿九學年(年)者,自第十學年(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服務滿十四學年(年)者,自第十五學年(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註:任職年資得前後合併計算,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每次最少半日,未休畢日數得保留至第三年,惟不得支領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