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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 敘薪辦法 差假規定 資遣給與法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辦法


  中華民國81年7月19日本校董事會第九屆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薪級之核敘,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含年功薪共三十九個薪額),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公立學校教師、職員職務等級表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技工、工友之薪額依照技工、工友工餉標準表辦理之。

第三條 
新任教職員工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送由人事室辦理敘薪手續。

第四條 
人事室收到新任職員送繳敘薪表證,應即依照規定標準擬定薪級,填具敘薪請示單,報請校長敘定其薪級,並填發敘薪通知書。

第五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

第六條 
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1. 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2. 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3. 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4. 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5. 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6. 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情形特殊者,
    得報准延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悉照左列規定:
 1. 起薪:教師於開學上課前應聘到校者,自學期開始之日起薪;上課後到校者,自到職日起薪。
 2. 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後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欴日起改支。
 3. 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調任者,
        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第八條 
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參照公立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


教職敘薪標準表說明

  1. 服務年資之計算,以任職學校校長暨教職員或其性質有關公職為限
  2. 畢業或服務之學校,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為限。
  3. 學經歷證件應為原始證書或正式證明文件。
  4. 教職員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並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5. 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但在夜間學校畢業者,得併予採計。
  6. 表列各級學校,凡未特別註明畢業年限者,大學係指修業四年,專科係指修業二年畢業而言,如法定修業年限超過上述規定,每增一年提敘一級。
  7. 大學及專科夜間部各系科畢業者,比照日間部同系科法定修業年限計算。
  8.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習教育學科學分或專門科目學分達到規定標準者,得提敘一級。二者兼修者,仍予提敘一級為限。
  9.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在專科以上學校肄業有正式證明者,得按其專科以上肄業年期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現時正在肄業中者,不得採計。
  10. 經繼續進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但以本職最高薪級為限。
  11. 應徵退伍依限復職者,除其退伍當年在營年資併同在職年資參加該學年度之考成外,其餘在營年資,視同在職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12. 最高學歷與次高學歷之中間有服務經歷者,上述兩項學歷證件併送審核。
  13. 持有銓敘機關核定證件者,任職員時准予採認
  14. 銓敘機關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科、團、班)暨中央警官學校(班、科)學歷,任職員時,准予比照採認。
  15. 核敘薪及須詳實審查其全部學經歷證件,並在履歷表審查結果欄,加人事主管職名章;其中來歷欄應詳填介紹人姓名、職務、住址,並蓋章。
  16. 未具正規學歷之教職員起敘薪級及最高薪標準:
    A.經高級中學等學校教師登記合格者,以第二十七級薪起敘,最高薪四一○元,計算年資時,應扣除中等學校教員基本年資五年。檢定考試及格者,得依上項標準減扣一半。
    B.經初級中學(國中)教師登記合格者,以第二十九級起敘,最高薪三七○元,計算年資時,應扣除中等學校教員基本年資三年。檢定考試及格者,得依上項標準減扣一半。
    C.以服務年資起敘者,以第三十六級薪起敘,於計算年資,應扣除基本年資三年。
  17. 專科學校畢業,經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最高薪為四一○元。
  18. 大學及獨立學院畢業,經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合格之現任教師,其最高薪為四五○元。(另可晉支年功薪七級),如已晉支年功薪,申請改支以年功薪折算為本薪。其餘年功薪,仍准繼續支給。
  19. 經省縣市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薪級有案之教員,轉任非同一主管機關之同等學校擔任相等之職務者,除其經歷證件經查明不實者外,應依其原核定薪級核敘,不得抑低。
  20. 國民中學(初中)畢業並曾在高級中學肄業有正式證明書者,得按其高級中學肄業年限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現時正在肄業中者,不得採計。
  21. 服預備軍官役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
  22. 學校教職員曾任軍職年資,採計範圍規定如左:
    A.教師前在軍官學校擔任教官時期如己具有充任學校教師資格者其教官之軍職年資可予採計。
    B.職員曾任尉官以上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得予採計。
  23. 學校聘用兼任校醫,以專任校醫最高薪二分之一待遇支給,其計算公式如下:
    (月支薪俸額+工作補助費+本人實物代金)/2=兼任校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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