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核定
一、大同高商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學校場所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園開放時間暨場地出借範圍,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及師生安全原則下,依據本要點實施訂定,本校校園開放時間及範圍
。
三、凡申請借用,應填寫申請表(◎按此列印◎),於使用前向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核准,(長期租用者應填具契約書及繳驗相關證件並繳納保證金與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學校檢查,確定場地清潔及設施設備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前項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表
。
四、申請借用者自行放棄使用時,已繳之場地費用不予退還。
但有下列情事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部分或全部:
- 借用者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前一日通知各校承辦單位,退還所繳費用之百分之八十。
-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及空襲等)無法如期使用者,退還所繳場地費用之全部。
五、學校校園場地開放注意事項如下:
借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停止或暫緩借用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應負責賠償:
-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 違反公序良俗者。
- 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者。
- 有安全顧慮者。
- 變更活動內容者。
- 轉讓他人使用者。
- 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管理單位勸阻無效者。
六、由本校協辦或核准在該場地所舉辦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國際性體育活動、勞軍活動及文教活動,得免繳場地借用費,保證金、水電費得視情況酌收;
◎本校場地不出借為民眾之婚喪喜慶宴客使用
七、借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 服裝不適合借用目的之場合者。
- 酗酒、煙毒或精神異常其症狀具危險性者。
- 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 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 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 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 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影響環境衛生者。
- 攜帶牲畜、鞭炮火燭等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八、借用者使用各校場地未經核准前不得在新聞媒體或其他宣傳品上發布或刊載協辦學校字樣。
九、借用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毀損場地設施;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其他文宣品,應依出借學校指示設置。
十、借用者非經出借學校同意,不得接引或變更電線及電器設備以策安全。
十一、三個月以上長期借用且有收費情事者,應分三階段辦理:
- 初審:就借用性質進行審查。未通過初審者,逕予退件。
-
公告審查:通過初審案件公告於公佈欄,由總務處接受學校教職員工意見反應,於十日內為實質審查日期,就申請案件進行實質審查。
十二、校園場地借用以一年為原則。
十三、依本要點所收相關費用應依會計程序辦理繳庫,並以收支對列方式申請撥用。
前項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四、借用期間,借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應接受出借學校之監督指導。
十五、借用者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如因借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地及設備毀損,經相關主管機關鑑定
確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六、本要點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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